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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7211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亿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恒美贸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亿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恒美贸易有限公司,邹松,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7211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袁立,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慈溪亿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邹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恒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任素芬,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邹松。

被执行人:XX。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1983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亿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执行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837298元,另应承担本案诉讼费14749元,执行费307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72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治  军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寿  森  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