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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6执67号

罗杨与北川羌族自治县天健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杨,北川羌族自治县天健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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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67号

申请执行人:罗杨,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0日,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镇。

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天健建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天健建材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天健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厚全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