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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729号

刘兆新与沈阳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兆新,沈阳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729号

原告:刘兆新。

被告:沈阳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郑庭信,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新与被告沈阳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兆新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兆新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兆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兆新负担。

审判员  靳志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