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282号原告孙成,男。委托代理人鲁毅新。委托代理人王晓坤。被告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姜凤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诉被告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姜凤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成于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孙成预交),由原告孙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