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财保8号申请人顾寿忠。被申请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生。申请人顾寿忠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银行存款1316849.94元或相应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16849.94元或相应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以凤
审判员 顾介彬
审判员 陆玲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