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82民初219号

陈洪润与苏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洪润,苏三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219号

原告:陈洪润,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告:苏三荣,男,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润诉被告苏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润以与被告苏三荣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洪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陈洪润负担。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干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