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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90号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马某某、马某甲、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贾某某,马某某,马某甲,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90号原告贾某某,男,1995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马某某,女,1996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马某甲,男,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马某某之父。被告王某某,女,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马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马某某、马某甲、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佟立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庞全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