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2822号

林锦鹏与林木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锦鹏,林木森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822号

申请执行人:林锦鹏,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林木森,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林锦鹏与林木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安民初字第238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林木森欠申请执行人林锦鹏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溪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3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川

审判员  黄全胜

审判员  陈进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