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939号罪犯秦玉辉,男,汉族,1979年9月13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定远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30日作出(2001)滁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玉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06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1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08年12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1年01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秦玉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玉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秦玉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秦玉辉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