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田满宇,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姬家管委会。被执行人赵东亮,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泾渭街办。申请执行人田满宇与被执行人赵东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13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赵东亮次性付给田满宇欠款35000元,剩余田满宇表示放弃;
二、付款时间为2016年1月23日前,如不按该协议给付,按原判决执行,田满宇可申请强制执行。其他别无争议。故该案现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其利
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雪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