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26行审5号申请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长兰,主任。被申请人赖彩东,男,生于1978年1月,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陈春兰,女,生于1981年3月,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赖彩东之妻。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12日对被申请执行人赖彩东、陈春兰作出安计生征决(2015)第12110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52540元,并于2015年5月12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安计生征决(2015)第12110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肖素莲
代理
审判员 徐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兰 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