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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民字第221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包一涵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包一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22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被执行人包一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0177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包一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包一涵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包一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包一涵(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4#钞的存款人民币16414573.4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