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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刑更236号

范某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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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236号罪犯范某,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绍刑初字第8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某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范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2年度监狱级记功,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范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某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培楠

审 判 员  夏霞琦

代理

审判员  朱 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