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刑更164号罪犯唐万辉,男,生于1991年4月1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六监区服刑。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蓬溪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万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罪犯唐万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唐万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并有悔改表现。2013年12月至2015年9月考核中获得标准分117.08分,已缴纳罚金5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万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罪犯唐万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唐万辉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万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
二0二五年十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明义
审 判 员 尹红虹
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岚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