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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民初101号

伏利全与王怀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伏利全,王怀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101号

原告:伏利全,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王怀祥,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伏利全与被告王怀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伏利全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舒明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