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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刑更83号

陈德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83号罪犯陈德,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安岳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陈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德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故应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10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舒 慧

审 判 员  王家玉

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