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0773号
原告:陈莹。
被告:杭州奋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运河路5-2号6幢杭州余杭崇广物流基地A区号。
被告:张龙。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湖墅南路505号迪尚商务大厦C座。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莹诉被告杭州奋强物流有限公司、张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莹于2016年1月13日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在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不预交,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桂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