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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执字第234号

贺兴礼和刘礼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兴礼,刘礼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贺兴礼,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礼斌(又名刘志凯),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贺兴礼与被执行人刘礼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华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转入执行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礼斌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华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华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倪荣贵

代理

审判员  慕登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折钦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