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403-1号申请执行人∶徐安廷,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杨在勇,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汲泉。
被执行人:安徽人人家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汲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蚌仲调字第155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汲泉、安徽人人家太阳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执行支付到期债务224万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安廷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丰年
审 判 员 陆治铭
代理
审判员 王亚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