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310号原告尚圈与被告黄东旭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贡恩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少波 微信公众号“”
尚圈与黄东旭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310号原告尚圈与被告黄东旭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贡恩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