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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310号

尚圈与黄东旭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310号原告尚圈与被告黄东旭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贡恩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