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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3民初48号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48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任联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