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2民初45号原告王国鹏。被告柳州市城中区膳合伙食店。经营者黄志远。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适用程序:小额速裁立案时间:2016年1月5日开庭时间:2016年1月22日被告柳州市城中区膳合伙食店承认原告王国鹏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柳州市城中区膳合伙食店向原告王国鹏支付劳动报酬2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柳州市城中区膳合伙食店承担。以上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该于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赵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汤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