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开执字第00939号
申请执行人:开原某某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某某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某某没有履行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执行人马某某在农业银行哈尔滨三和支行62284926760XXXX5860账户存款3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崔广强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