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120号原告桂林市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将军路南巷10号南溪花园小区1#楼一层。法定代表人许漓,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韦儒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韦儒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韦儒珍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市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朱 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