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5701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燕舞,居民。被告徐某。被告徐广兰,居民。被告王迎兄,居民。被告连云港市宋庄中学。住所地赣榆区宋庄镇。法定代表人祁德强,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徐广兰、王迎兄、连云港市宋庄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迎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雪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