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民初2197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2197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兰淋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