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82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安陆市。法定代表人陆文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安陆市天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安陆市金秋大道(峰海天成一楼)。法定代表人梁海云.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安工商处字(2015)第3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补充相关材料后,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安工商处字(2015)第3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条件。被执行人安陆市天成装饰有限公司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又不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法应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安工商处字(2015)第3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本院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亚平
审判员 赵宗文
审判员 杨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