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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678号

赵志永与杭州万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赵志永,杭州万泰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678号原告赵志永。被告杭州万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总管堂北苑71号正房一楼。法定代表人张学霞。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永诉被告杭州万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志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周 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汪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