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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财保6号

康业钢丝(天津)有限公司、中成中药加工工艺(天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2-0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康业钢丝(天津)有限公司,中成中药加工工艺(天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财保6号申请人康业钢丝(天津)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丰路9号。法定代表人康树军。被申请人中成中药加工工艺(天津)有限公司,地址武清区曹子里镇经济区花城中路19号。法定代表人赵京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中成中药加工工艺(天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武清区曹子里镇经济区花城中路19号的房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天津市武清区康业钢丝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京津公路西侧的房产一处。查封被申请人中成中药加工工艺(天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武清区曹子里镇经济区花城中路19号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同时通知本院。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建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宗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