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729号
原告:韩福菊,女,1962年11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汪成才,男,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王丽,女,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福菊诉被告汪成才、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其间,原告韩福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韩福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福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1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秦颖卓
代理
审判员 王 猛
代理
审判员 王占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丁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