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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305号

罪犯李成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305号罪犯李成元,男,1952年11月28日生于吉林省白城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7日作出(2004)白中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成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将李成元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4月、2013年9月将李成元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7个月、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成元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成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对罪犯李成元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