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4民初154号

范立峰与沽源县小河子乡小河子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立峰,沽源县小河子乡小河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154号原告范立峰。被告沽源县小河子乡小河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为沽源县小河子乡小河子村。法定代表人邵成武,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立峰与被告沽源县小河子乡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组织成员公益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立峰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立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范立峰负担。

审判员 景 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庙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