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海民初字第8787号原告朱某甲。法定代理人孟某。被告朱某乙。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李为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母亲孟某与父亲朱某乙于2010年4月15日经海港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现随母亲一起生活,被告朱某乙每月给付我抚养费600元,现因物价上涨,要求被告抚养费每月增加至800-1000元,被告尚欠我14个月的抚养费共计8400元,并要求被告给付我尚欠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次调解前所欠14个月抚养费共计8400元,被告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被告朱某乙4000元,第二个月支付被告朱某乙4400元。
二、自2016年2月1日起,被告朱某乙每年向原告朱某甲支付抚养费700元,于每月月底前履行完毕,直至原告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甲担负。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为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