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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5875号

江乃东与顾津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江乃东,顾津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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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5875号原告江乃东。被告顾津玮。委托代理人李庆才,江苏金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乃东诉被告顾津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乃东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乃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乃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江乃东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乃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娜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笑笑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