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29-1号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对原告刘俊诉被告张广法、孙怀兴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29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裁定书第1页正文第20行中的“2015年”,应更正为“2016年”。
审判员 郝芝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源 来自
刘俊与张广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29-1号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对原告刘俊诉被告张广法、孙怀兴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29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裁定书第1页正文第20行中的“2015年”,应更正为“2016年”。
审判员 郝芝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