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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民初82号

窦某某与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窦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82号

原告:窦某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西宁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窦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窦某某承担。

审判员  马国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