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民初字第4424号

路全贵与李金松、李玉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路全贵,李金松,李玉侦,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424号原告路全贵,男,1959年12月2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献宾,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松,男,成年,汉族。被告李玉侦,男,成年,汉族。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法定代表人李锦。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全贵诉被告李金松、李玉侦、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全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同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