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187号原告李连友,男。被告本溪龙宝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桓仁顺达建安有限公司。被告姜凤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友诉被告本溪龙宝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桓仁顺达建安有限公司、姜凤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友于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连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李连友预交),由原告李连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鲁晓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