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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26号

周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26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68年5月10日,汉族。被告谭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