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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字第00400-2号

歙县永安驾驶学校有限公司与歙县东山农机服务有限公司、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歙县永安驾驶学校有限公司,歙县东山农机服务有限公司,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400-2号

申请人:歙县永安驾驶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胡志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歙县东山农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任金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屯溪区。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歙民一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的银行存款372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 永 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玲(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