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400-2号
申请人:歙县永安驾驶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胡志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歙县东山农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任金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屯溪区。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歙民一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的银行存款372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 永 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玲(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