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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872号

罪犯曾照国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72号罪犯曾照国,男,汉族,1994年3月2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舒城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合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照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五百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曾照国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照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曾照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照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