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52号申请执行人陆某。被执行人曹某。本院在执行陆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系外地,申请人无法查找被执行人,至此,申请人已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法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
陆某与曹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52号申请执行人陆某。被执行人曹某。本院在执行陆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系外地,申请人无法查找被执行人,至此,申请人已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法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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