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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1009号

��告徐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XX,陈XX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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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009号原告徐XX,男,1966年11月7日生,汉族,无业,西安市人。被告陈XX,女,1968年9月28日生,汉族,无业,西安市人。

原告徐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徐XX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徐XX应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限期内不得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规定如下:驳回原告徐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徐XX。

审判员  樊世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林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