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009号原告徐XX,男,1966年11月7日生,汉族,无业,西安市人。被告陈XX,女,1968年9月28日生,汉族,无业,西安市人。
原告徐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徐XX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徐XX应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限期内不得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规定如下:驳回原告徐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徐XX。
审判员 樊世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林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