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23行初3号原告王某某,男,1993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红波,男,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汝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游,局长。
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汝州市公安局作出的汝公(煤)强戒决字(2015)006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自愿和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三光
审 判 员 陈玺暄
代理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雷东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