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302号
原告:芝罘区天一电缆桥架门市部。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中正五金机电市场A-607。经营者:陈邦健。
委托代理人:姜厚光、管丽芳,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进长,1963年1月3日。
被告:侯建美。本院在审理原告芝罘区天一电缆桥架门市部诉被告李进长、被告侯建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芝罘区天一电缆桥架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0元,由原告芝罘区天一电缆桥架门市部自行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毛庆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