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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行初字第37号

付朝生与开鲁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朝生,开鲁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奈法行初字第37号原告付朝生,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开鲁县。被告开鲁县公安局,办公地址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法定代表人王山林,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朝生诉被告开鲁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付朝生书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朝生在本案审结前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准予其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肖俊峰

审判员  南京文

审判员  何 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远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