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奈法行初字第37号原告付朝生,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开鲁县。被告开鲁县公安局,办公地址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法定代表人王山林,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朝生诉被告开鲁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付朝生书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朝生在本案审结前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准予其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肖俊峰
审判员 南京文
审判员 何 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远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