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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盈执字第188-1号

张景教申请执行沙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景教,沙自海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盈执字第188-1号申请执行人张景教,女。被执行人沙自海,男。关于张景教申请执行沙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盈执字第188号冻结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沙自海在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壁关信用社的存款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支行内的存款账户。现被执行人沙自海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沙自海在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壁关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沙自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支行内的存款账户的冻结。

审判长  唐正勇

审判员  张国盈

审判员  郑治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维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