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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830号

谢某甲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甲,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830号原告谢某甲,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1036。被告黎某,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1468。

原告谢某甲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黎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逾期后没有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9月份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儿谢某乙。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夫妻一直争争吵吵。被告好赌,还喜欢抽烟饮酒,经常外出赌博,对家里不问不闻,对女儿更是置之不理。花光了家里的钱财不算,还偷原告母亲的金项链和原告的结婚戒指出去买作赌资。更让原告气愤的是,在今年9月份被告瞒着原告将原告经营的老地方冰档抵押给他人筹赌资。由于被告在外赌博欠债累累,在今年10月份至今十几天里,原告住在姑丈的家被人喷红漆三次,对方要求还债。被告所欠的债务原告完全不清楚。在今年9月份至今,被告为了避债更是不知所踪,原告找被告及其家人但找不着被告。如此种种,不胜枚举,原告对被告已是非常伤心和失望之极,无什么感情可言。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和女儿及家庭不闻不问,由于好赌还欠债累累,将家弄得不像家,是极不负责任,原告对被告已没有什么感情可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女儿谢某乙归原告抚养;3、被告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500元;4、案件受理费用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3、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及其女儿谢姗的户籍情况;4、相片4张,主张证明被告租住的房屋被人淋红油漆追被告还钱;5、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主张证明被淋红油漆的屋主被人淋红油漆后报警处理。被告黎某没有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6年9月自行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谢某乙,现谢某乙跟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共同经营冰档生意。2015年9月,因被告欠别人债,被债主追债,被告租住的房屋和其父亲的房屋都被人追债淋红油漆,被告从此离开原告。

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以被告好赌欠债累累,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已生育一女儿,已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为避债而离开原告,双方分居的时间短,夫妻感情未破裂。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谢某甲与被告黎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忠

审 判 员  郑伟珠

人民陪审员  黄卓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龙小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