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张兆根委托代理人王志新被告刘佳佳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发友委托代理人代学文委托代理人韩宗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根诉刘佳佳、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兆根因被告刘佳佳下落不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兆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负担;另706元由本院退付原告。
审 判 长 韩立军
审 判 员 杨 扬
代理
审判员 张 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