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965号原告叶昌晟。被告笪碧燕。被告方乐蓉。被告陈昌隆。被告王定容。被告姜飒。被告徐翠萍。被告周国兵。被告熊太平。被告林玲。被告陈小庆。被告薛蓓蓓。被告华长云。被告张利平。被告禇庚寅。被告沈换珍。被告孔小文。被告汤瑞华。被告田正伟。被告胡平威。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意一路111号。法定代表人肖汉江,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昌晟诉被告笪碧燕、方乐蓉、陈昌隆、王定容、姜飒、徐翠萍、周国兵、熊太平、林玲、陈小庆、薛蓓蓓、华长云、张利平、禇庚寅、沈换珍、孔小文、汤瑞华、田正伟、胡平威、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不明抛弃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部分被告下落不明,且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报请院长同意,由
审判长马佳与
人民陪审员XX、祝新发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马 佳
人民陪审员 方 毅
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 斌 关注公众号“”